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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后是可以上诉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意味着,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都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1. 提起上诉
上诉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得到被告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上诉期限:对于具体的上诉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具体期限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
2. 准备上诉状
上诉状内容: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提交方式:上诉状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法院受理与移送
● 受理与移送:
● 如果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那么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如果他们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全面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这个审查并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4. 上诉审理
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体现。
5. 撤回上诉
上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拥有撤回上诉的权利,这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撤回上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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