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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某对王某谎称某高速公路项目有土石方工程,邀请王某共同参与。王某信以为真,便以中间人的身份邀请了被害人廖某。廖某又找到被害人伍某,商定合作承揽该工程。关某与廖某、伍某达成合作意向后,为取得其信任,伪造了甲方与某高速公路公司的《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进场通知书》等文件,交由廖某、伍某签字。从2021年1月至11月,关某多次以项目需要跑关系、打点领导为由,骗取廖某、伍某共计126万余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返还货款。
在本案中廖某、伍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收集了与关某签订的合同、伪造的文件、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证据材料。他们迅速向当地警方报案,详细阐述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以及相关细节,并提供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廖某、伍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关某赔偿因其诈骗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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