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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的几个问题

2021-08-12       作者:信之源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比较复杂的,是一个有罪名重合和交叉的罪名。因此搞好寻衅滋亊罪的辩护有一定难度。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比较复杂的,是一个有罪名重合和交叉的罪名。因此搞好寻衅滋亊罪的辩护有一定难度。

寻衅滋事罪

  一、要注意错误地把寻衅滋事罪归纳成“口袋罪”,把多个罪名往一个“口袋里”装,这样容易造成定性不准和打击面扩大化。现行刑法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从59刑法160条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那时律师界多把流氓罪称为口袋罪,因为在执业实践中常发现把不该定罪的道德问题,轻微违法问题,定性为犯罪。如把通奸、同性恋、鸡奸、游手好闲流氓习气等定性为流氓罪。现在我们在为寻衅滋亊罪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个别罪与重合罪的区别;防止把重合罪名进行重罪处罚,进行数罪并罚。

  二、分解法是进行寻衅滋亊罪辩护的要点。寻衅滋事罪名多有相似之处。如罪名中使用的肆意、随意、任意、起哄等,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也是他们犯罪故意的一种表现形式。律师在辩论中抓住这些相似而不相同罪名成立要件进行辩护,可以更广泛地找足、找够辩护理由,可以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三、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重点。如轻伤、轻微伤,毁损公私财物的物损害程度、随意殴打他人的后果等,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随手打人一巴掌,或互有推搡行为等现象定性为殴打他人或互殴入刑。律师在为犯寻衅滋事罪当事人进行辩护时,认真弄清是否情节严重至关重要,因为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四、对寻衅滋事罪可以展开全方位辩护。所谓寻衅滋事是当事人出于各种需要和发泄自己的情绪而实施的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寻衅”就是无事生非,挑起事端,寻找刺激,或受外界事物影响而被剌激、引诱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针对寻衅滋事当事人这些行为特征,律师可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内因与外因的关系、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和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展开全方位的辩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特别注意“寻衅滋事罪”与涉黑犯罪是不同性质的犯罪。涉黑犯罪中多有寻衅滋事行为,如强买强卖,打架斗殴,欺压百姓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把寻衅滋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混为一体。因此律师在为寻衅滋亊罪辩护时,要用充分的材料和事实准确区分两罪的不同性质和构成要件。防止把寻衅滋事行为,错误地定性为涉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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