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法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寻衅滋事犯罪,其行为具有流氓特性,且必须具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才构成本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不能按照犯罪处理,如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发生一般性的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情节并不严重也不恶劣,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2.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属于流氓性质的强拿硬要,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强抢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目的和动机不同,寻衅滋事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两个罪是行为人用聚众闹事的方式,给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施压,以达到实现个人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