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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常见的13种无罪视角

2020-08-21       作者:信之源
非法经营罪是经济领域中的“口袋罪”,其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和寻衅滋事罪一样,非法经营罪最大的问题是模糊,其中最令人难以捉摸的条款是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

  非法经营罪是经济领域中的“口袋罪”,其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和寻衅滋事罪一样,非法经营罪最大的问题是模糊,其中最令人难以捉摸的条款是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常见的非常经营罪的无罪视角。

非法经营

  1、被雇佣从事经营配送,被雇佣者没有审核雇主是否有证经营的义务,如果无其他证据证实被雇佣者明知雇主无证经营,则不可冒然推定其概然明知。

  2、对某一种商品有多种品种,具体品种分别涉及到普通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如果表面上无法分辨是哪种品种,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品种进行经营的,不能进行客观定罪。

  3、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4、烟草专卖超业务范围经营的(如拥有零售专卖许可证而从事批发业务;从非指定专卖部门进货),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5、烟草专卖超地域经营的(包括网络经营),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6、烟草专卖许可证到期但未被及时注销,在超期时间内经营的也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理。

  7、提供商品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经营谋取利益的,不宜认定非法经营罪。

  8、新型的经营模式,能否套用以往的规定,实践中分歧比较大,容易造成无罪。

  9、对非法经营半成品(核心部件)不能等同于成品,会存在非法经营金额认定的困难。

  10、购买商品方虽然有多人,其多人证言分别证实各自购买商品的数量,在出售方即被告人无法印证的情况下,多人证言本质上仍属于各自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计算金额的依据。

  11、对一般规模的生活、生产资料买卖经营行为,虽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但是否达到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须考察。

  12、不能随意套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3、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不要冒然适用,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以上就是非法经营罪常见的13种无罪视角,也是我们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比较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请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如果您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直接关注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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