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以下情况能够无罪辩护:
1、被雇佣从事经营配送,被雇佣者没有审核雇主是否有证经营的义务,如果无其他证据证实被雇佣者明知雇主无证经营,则不可冒然推定其概然明知.
2、对某一种商品有多种品种,具体品种分别涉及到普通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如果表面上无法分辨是哪种品种,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品种进行经营的,不能进行客观定罪。
3、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4、烟草专卖超业务范围经营的(如拥有零售专卖许可证而从事批发业务;从非指定专卖部门进货),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5、烟草专卖超地域经营的(包括网络经营),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6、烟草专卖许可证到期但未被及时注销,在超期时间内经营的也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理。
7、提供商品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经营谋取利益的,不宜认定非法经营罪.
8、新型的经营模式,能否套用以往的规定,实践中分歧比较大,容易造成无罪.
9、对非法经营半成品(核心部件)不能等同于成品,会存在非法经营金额认定的困难.
10、购买商品方虽然有多人,其多人证言分别证实各自购买商品的数量,在出售方即被告人无法印证的情况下,多人证言本质上仍属于各自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计算金额的依据。
11、对一般规模的生活、生产资料买卖经营行为,虽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但是否达到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须考察.
12、不能随意套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3、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不要冒然适用,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