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下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些公司会冠以“投资”“理财”的名头,以销售理财产品为由吸引投资。这类案件的投资人多为老年人,容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危害更大。
在这类案件中,往往也存在难以直接证明普通业务员构成犯罪的问题。因为,业务员虽然人数众多,但都处于公司的最底层,没有决策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只是按照上级指令奉命行事,是上级实施犯罪的工具,对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往往辩称“不知道”、“不清楚”,但他们又是直接接触投资人、吸引投资人资金的重要一环,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鉴于这种特殊性,证明他们构罪就面临着一些困扰。
笔者认为,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在办理非吸案件中,证明业务员具有“主观明知”才是认定业务员罪与非罪的核心和关键。从实践来看,业务员对其所做业务具有社会性、利诱性和公开性一般不会否认。比较疑难的是,关于吸收资金和非法性主观明知的证明,他们往往辩称“不清楚”或“不知道”。
比如,当业务员知道客户是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支付资金,但辩称不清楚POS机关联商户及对应账户时,就要看业务员有没有知道POS机签购单所载明信息的条件或可能。一般情况下,客户是当着业务员的面刷卡的,而且有时还是业务员自己从公司财务上将POS机借出,那么其就有条件去知悉POS机签购单上的内容,进而知道客户资金是否进入了公司账户。但其不去了解,说明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甚至是放任的故意即对客户资金去向报以漠不关心的态度。
当公司对业务员宣称做P2P业务,业务员也以为资金进入“第三方平台”,即从业务员角度看,可能存在由第三方托管资金的情况时,要看业务员是否有认识到公司业务并非真正P2P业务的条件或可能。具体可从其是否清楚P2P的概念、客户资金支付方式、是否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公司是否承诺并向客户还本付息、公司是否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向客户宣传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如果业务员连基本概念都不清楚或者没有意识去进一步了解,则可说明其对公司是否真的在做P2P业务以及是否吸收客户资金是持不关心或者不排斥态度的。
而在证明是否明知业务具有“非法性”时,则要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1.业务员是否有条件看到以及是否看过营业执照;2.是否有条件了解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是否有理财、中介(经纪)资质;3.是否知晓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当中所记载的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所起的作用以及所扮演的角色;4.在开展业务前和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听说过有类似公司被处罚的消息。以此来综合判定业务员主观上对于公司没有吸收资金的资质是持无所谓的放任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