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而现阶段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所谓“重典治乱”,新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方面配置更加完善,责任更加严苛。提到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大多数人会认为重点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稍次,刑事责任最末。
没错,就一般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而言,刑事责任确实是最严格也是最应慎用的,但刑事责任很多时候却是最能威慑食品乱象的手段。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都有哪些吧!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本罪。
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指以下情形: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 法律后果: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的量刑情节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至4条对上述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及人体健康伤害程度以及生产、销售金额等。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本罪。
法律后果:量刑幅度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量刑情节包括“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至7条对上述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本罪。
1.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食品是特殊的产品,依照《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因而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该条表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虽未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但仍然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生产经营者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
4非法经营罪
1.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
2.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私聊、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
以上两种情形,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均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法律后果: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渎职类犯罪
这一部分主要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包括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各类渎职犯罪中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等。
6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其中的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