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经常容易混淆,那么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有哪些区别呢?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观故意上
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身体健康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寻衅滋事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并使得公共场所秩序严重的混乱。主要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通常不会是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主观目的,而是在于逞强好胜,爽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
2、侵害对象上
寻衅滋事罪通常没有特定的伤害对象,可能是认识的熟人,也可能是仅仅路过的陌生人,主要表现为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和心理上的刺激,而殴打他人。比如说因为别人说自己坏话或者看不惯别人就对其大打出手。故意伤害罪的侵害对象则为特定的关系人,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双方可能会有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
3、客观行为上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对象通常比较特定,比如认识或者有矛盾的人,并且在故意伤害之前会有一个准备过程。寻衅滋事的客观对象会比较的随意,捡到人就打,并且是没有原因的随意殴打行为。
4、侵害个体上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个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生命权或者是其他的权益。而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比较的复杂,是社会的公共秩序,也可能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不过寻衅滋事最主要的侵害对象还是社会公共秩序。
5、损害结果上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否则一般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罪损害的结果为社会秩序收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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