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交流权是会见权的应有之义和必然延伸,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然会与其交流。在此,要提醒律师们注意,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诉讼阶段,会见交流的重点应有所区分: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重点放在初步了解案情、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上;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要围绕卷宗记录全面探讨案情,从细微处入手,架构辩护方案;审判阶段的会见就主要针对法庭审判向被告人阐述庭审的程序及相关事项。
1.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良好信任关系
一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否能够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从短期看,是辩护工作是否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从长远看是减少自己职业生涯的负面评价甚至是减少从业风险的关键。
总之,无论在会见中面临什么样的情况,律师都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及时采取相应的策略。这样的素质来源于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生活经历,律师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多观察和勤思考。
2.客观、全面了解对辩护有价值的信息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工作就是要掌握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一些律师认为,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都体现在办案单位的案卷里面了,当事人该说的也都说了,再去会见也不会有多大意义。这种想法不过是偷懒的借口,既不能让委托人满意,更不能取得优秀同行的赞同。律师应当是天生的怀疑主义者,不能对案件材料不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就轻易相信。虽然法律规定了办案机关不仅要搜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搜集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是办案机关的主要职责,或者说“天职”还是更多地倾向于指控和证实犯罪,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收集并不那么积极和主动。此外,由于办案人员的立场往往容易使其内心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然的罪犯,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产生排斥,因此难免忽略、不重视对在押人员有利证据的收集和记录。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就责无旁贷,必须主动承担起这一职责。
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犯罪,律师由于欠缺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往往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情节,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一定要向他们详细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技术流程、行业背景等问题。律师应当要求他们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解释,尽量避免使用非常规的技术用语,这样既能使律师容易理解和掌握,也相当于就将来庭审时向法庭向法庭陈述相关问题进行了“预演”,避免届时法官对专业技术的不理解而无法准确把握案情。
3.就辩护方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
律师切记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理解你的辩护方案,从而予以配合。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一些不正当的想法,希望通过隐瞒、虚构事实或改变证人证言等弄虚作假的方式达到减轻刑责的目的,而对自己享有的正当的辩护权利却知之甚少,视而不见。律师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涉嫌之罪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要让他能够树立正确的辩护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当而全面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