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经常会与其他案件如诈骗罪和合同纠纷向混淆。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合同诈骗罪构成证据的审查。
合同范围的界定及证据审查要点。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该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只有那些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流通领域,双方就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条款等内容达成协议,并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在审查合同诈骗案时,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证人证言和其他证人证言。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标的是否具有市场流通性等实质内容。有书面合同的审查书面合同条款,采用电子数据约定方式的需固定书证,口头合同需审查双方言词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证实其作案动机、预谋过程、犯罪目的、作案过程及赃款去向、是否有偿还能力等;证人证言,以证实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及不想偿还、不能偿还的有关情况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如现金、作案工具、合同、票据、存折、账本、会计鉴定意见及文检鉴定意见等,证实行为人对合同款项的使用用途,是否用于挥霍,或进行高风险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款项是否被转移到境外,行为人是否携款逃跑等。
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应是指永久性地非法掌握、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时,应当结合案情,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或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能否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或能否提供足够担保;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如为全部(或大部分)履行合同积极寻找货源、筹措资金、联系业务等;行为人对合同标的物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等行为;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如行为人携款潜逃则表明其不愿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赃款赃物及被害人损失的审查认定。针对合同诈骗案,有关机关应查明合同约定标的额、行为人实际所得额、被害人直接损失数额、赃款赃物的实际去向等。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等关于数额的言词证据;金融机构间转账、票据流转情况;提货单、收据等证明货物流转书证;赃物的鉴定意见;查封、扣押、冻结等书证;涉及到销赃的,还应审查收赃人的证言;复杂案件中司法会计、审计的鉴定等等。
律师在为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的时候,同样可以以上面我们介绍的构成证据审查为基础进行辩护。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信之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