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辩点在哪里?下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就来带大家分析一下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辩点。
一、主观方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中,从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关于逃避债务而‘逃匿’的情形”
(3)公司在成立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形,其后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4)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是否必然属于“非法占有目的”下的合同诈骗罪?
(5)为应付追款,开具空头支票搪塞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或票据诈骗罪?
(6)客观上存在以合同的方式套取资金等行为,但提供了相应担保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7)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
(8)对于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行为,从而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二、客观方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一)从客观行为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当的,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款项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因果关系层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行为人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但相对人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其处分财产等行为系因自愿或其他原因,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多重买卖”“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辩点
(一)行为人虽然存在签订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但签订合同时,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具有实际履行行为,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外观上的“双重买卖”,实际其中一笔是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不存在双重买卖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主客观均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无罪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以上就是对于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辩点的介绍,如果您有此类需求,欢迎在线咨询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