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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该如何区分?

2021-03-30       作者:信之源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只不过由于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只不过由于民事欺诈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法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民事欺诈行为又称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欺诈一方必须是出于故意,二是存在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三是受欺诈的一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受欺诈的结果。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合同欺诈行为有许多相同之处: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都具有欺骗对方,使对方的认识陷于错误,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与之签订履行合同的故意;双方都有从对方获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从这一点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完全包容了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但显然前者的内涵又要比后者的内涵丰富。

  第二,行为人客观上都具有欺骗对方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也无多大区别,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是利用对方错误等作为或不作为。

  第三,当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产生于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时,无论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欺诈行为,一方之所以表示愿与对方签订合同,都只能是由于对方的欺诈行为所致。

  第四,两者都主要产生于经济交往过程中,并且均以合同的面目出现。

  两者有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第一,主观上的不同。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行为人意图通过对方的履行获取对方的财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即行为人意图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当然,在实践中,行为人有时也具有一些所谓履约行为,但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是用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的手段。这种表面履约行为并不能改变行为人整个行为的诈骗性和不履约行为的性质。在合同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也就是说,为获取对方的利益,行为人意图履行自己的义务,只不过这种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但从总体上看,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

  第二,性质不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虽然都是一种欺骗行为,但两者各属不同范畴,具有不同的性质。合同诈骗罪中由于行为人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并在骗取他人财物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失,是一种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属于公法范畴,受刑法调整。合同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约阶段,其后果由于合同履行而产生,但它只是一种一意思表示行为,由于行为的欺骗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为属于私法范畴,受合同法调整。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根本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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