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全省企业犯罪实际情况,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全省企业犯罪高发的融资类、涉税类、走私类、侵权类、资源类五类犯罪十个罪名,提出以下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指引。本期介绍侵权类罪名。
四、侵权类犯罪
(六)
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防控指引】
01
企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不得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02
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等方式,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与他人签订转让和许可使用协议,要对商标权利证明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对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意要求一并转让。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要在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
03
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降低商标侵权犯罪风险。设计、使用自己的商标时,应当事先检索排查比对,确保自己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及时注册,防止被别人抢注成功后,反被别人举报侵权;有涉外业务的企业,要注意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核准内容进行使用,不要更改商标标志或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商品种类;依法做好注册商标的许可备案、转让核准、到期续展等工作,避免注册商标被注销等不利后果。
04
企业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不得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更便利条件、帮助,以免构成共同犯罪。
05
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商标权益保护,既要注意防范自身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又要在自己的注册商标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以便寻求司法保护。所持有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七)
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风险防控指引】
01
企业签订合同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提供充足的材料证明己方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以取得合同相对方的信任,使合同得以顺利签订,不要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同时,提高风险意识,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经营状况、资产实力、履约能力进行核实了解,避免与失信企业、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交易,防止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己方进行欺诈。
02
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诱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避免在己方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防止民事行为转化为刑事案件。企业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充分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方案,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防止对方履约不能、逃避责任使己方受到损失。
03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实际经营过程中特别是疫情期间出现暂时的资金短缺、无法如期付款或交货等暂时履行不能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履行,不得藏匿躲避、携款潜逃、挥霍货款,防止被对方认为实施合同诈骗。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应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同时,定期关注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及经营状况,防止对方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逃匿使己方受到损失。
04
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合同内容时,应主动积极协商,避免纠纷恶化, 出现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货物、货款、预付款等行为,防止产生刑事风险。
05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风控、管理制度,加强合同风险培训,提高合同风险意识,降低企业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
(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风险防控指引】
01
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不得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不得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经营者也不得以逃跑、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报酬,侵害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在我省,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02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资金短缺、周转困难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避免激发矛盾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
03
企业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对劳动报酬构成比例、发放时间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薪酬制度发放劳动者报酬。
04
企业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筹集资金,将所欠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或者通过协商谈判与劳动者达成谅解协议,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企业不得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
05
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劳动者或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或者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把握被刑事立案、提起公诉、一审宣判三个时间节点。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被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06
对于尚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般欠薪行为,企业应当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者也有权通过行政、民事等途径追讨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