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发展最大的敌人就是触犯法律,不法商人可以通过违法的手段短暂的获得利益,但是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就是因为违反法律最后受到了相应的制裁。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刑事犯罪问题。
下面我们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刑事犯罪
1、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2、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
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作虚假宣传,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虛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5、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硏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8、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9、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杈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