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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面临刑事法律风险的来源范围

2021-01-19       作者:信之源
企业面临着来自于企业融资、经营管理、税收缴纳、发票管理、知识产权运用、对外交往、企业用工等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其中,最常见的还是企业在融资、结算、经营这三个核心环

  企业面临着来自于企业融资、经营管理、税收缴纳、发票管理、知识产权运用、对外交往、企业用工等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其中,最常见的还是企业在融资、结算、经营这三个核心环节所遇到的风险,其最常触犯的罪名也不外乎这三个方面。

企业刑事犯罪风险来源

  1. 企业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融资不外乎两种途径:向金融机构融资或者向社会公众融资。向金融机构融资时要注重防控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而向社会公众融资,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其中近年来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向社会公众融资,小额借贷、P2P暴雷等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基本是民营企业家的多发犯罪。原因主要在于向社会融资利息较高,企业最终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集资对象去公安机关报案,而担保人为了自身免责也会去报案,公安机关基于维稳的压力会及早介入,并将企业家控制起来。

  因此,防范此类风险,要注意把握合法借贷的法律界限,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控制利息不要超出国家许可的借款利率范围;同时切记不要采取公开化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可以考虑向确定范围内的亲友、本单位职工等进行借款。另外,实践中对涉嫌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之外,关键还看有没有跑路。

  2. 企业结算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结算领域多发的罪名主要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用来抵税,是这个罪名多发的原因之一,2016年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量大大增加,涉嫌虚开的案件数量也随之上升。该罪名主要涉及四种行为,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却开具了发票;或者即使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但是开票方和供货方与真实的交易双方不一致;甚至开具了仅部分真实的发票,这些都属于虚开行为。切记只要不是按照发票管理的方式开具出来的发票,都是不能用来抵扣税款的。

  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的范围扩大到了普通发票,该罪与税收相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偷逃税款的行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而不能构成逃税罪,大部分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

  3. 企业经营的刑事法律风险

  实践中,多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等。

  关于挪用资金类犯罪,一般在股东之间出现矛盾、企业并购等情形时,矛盾一方或者收购方可能会利用公安司法机关来查处对方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相关犯罪行为。因此,企业家在经营企业时要严格依法经营,对企业相关事项的决策要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关于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的4种行为表现方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防止此类风险,以上行为以及与以上行为类似的行为方式均不可采取,否则,即便可能是合同纠纷,亦会被纳入合同诈骗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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