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触发单位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原因。
一般认为:
(1)民营企业家法治观念淡薄是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各种原因,包括法治的不健全,有些民企虽做出过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却侥幸未受追究,客观上导致了一些民营企业家对法律的轻视,即便法律法规变得日渐完善的今天,依然习惯性地认为,以往的做法在今天同样行得通。显然,时移世易之后,这种认知是非常危险的。
(2)现阶段,仍有不少企业家存在“法不责众”心理。
特别是当面对一些新生事物时,某些企业家对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把握模糊不清。此时,面对周围的不规范现象,他们不是努力去加以分辨、主动去评估其风险和安全系数,而是抱着“法不责众”、“大家都这样,我这样也没事”的侥幸心理,“依葫芦画瓢”式地移植,结果纷纷掉进了“陷阱”。
(3)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漏洞。
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的现象普遍存在,管理方面缺乏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又缺乏必要的警惕和防范,漏洞百出。
(4)利益驱动,铤而走险。
马克思说过:“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企业都是逐利的,一些民营企业存在“找快钱”、“发大财”的思想,时常会经不住诱惑。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正常收入难以支付开支,一些企业便开始不择手段,以至于铤而走险,开始犯罪。
(5)环境影响。
比如近年来的营商环境建设,主要目的是改善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投资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自然也包括法治环境的改善,包括禁止公务人员对民营企业的吃拿卡要,杜绝各种诱发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营商环境建设的过程本身,也会“揪出”诸多的单位犯罪行为,使得民企单位犯罪的风险在特定时期内看起来有趋高的势头。
当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和民营企业融资难、市场准入受限,民营企业地位有待提高等等,也都是导致民企涉嫌单位犯罪的深层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