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刑法应当积极回应自贸区企业刑事合规行动,肯定其构成过失行为注意义务违反的阻却事由,给予推行刑事合规行动的企业被指控的故意犯罪酌情的量刑激励,同时加强实体与程序的勾连,强化检察机关对自贸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体系的监督与引导责任,以期实现企业犯罪治理的最优效果。
(一)肯定合规行动成为经营过失行为的出罪事由
企业经营行为不合规所导致的过失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过失的本质不在于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行为人由于违反注意义务而不注意的引发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是认定犯罪过失成立的核心,反之,如果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因为行为人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引起,或者行为人虽然履行了注意义务危害结果仍然发生的,不能认为其具有犯罪过失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内部采取了符合行业标准的合规行为,在一般情况就足以表明其采取回避结果的有效措施,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此时,纵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应当否认相关主体的犯罪过失。
(二)承认合规行为充当企业故意犯罪的从轻情节
企业合规行为的推行,需要耗费资金、人力等资源,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于中小企业尤是明显,如若缺乏对采取合规行动的激励措施,将严重挫伤他们开展合规行为的积极性。刑法通过对采取符合行业标准的合规行为的相关企业所实施的与经营有关的故意犯罪行为从轻处罚,能够达到激励的效果。同时,作为量刑正当性根据之一的责任在本质上系与行为人对待法规范的态度相关联的,是行为人根据规范进行的意志控制问题对行为人的违反法规范的意志形成进行的谴责,合规行动彰显企业对于刑法规范整体上的忠诚态度,其责任减轻同样构成从轻处罚事由。
(三)通过事前预防主动督促引导自贸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制度
刑事合规在我国刚刚起步,在促进自贸区企业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该利用自身的人力、专业优势帮助企业制定合规管理制度,涉及合规管理体系。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要将刑事合规与预防犯罪相结合,主动深入企业,加强引导,通过开展培训、座谈等方式帮助企业经营者、管理者认识到刑事合规制度,必要时向自贸区企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企业管理部门以行政手段促使自贸区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协调监管部门进行系统整合,共同探索建立具有普适性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为不同企业提供可资借鉴的普适性模板,构建起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独特合规制度,有效预防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