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企业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在我国都未受到企业积极推广,主要原因是企业家们基于惯性思维和业务自信,在没有看到明确的效益提升保障之前,很少能主动寻求业务模式的彻底改变,尤其是当这样的改变会占用大量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时。此外,企业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也未给予开展了合规的企业任何激励措施。
1、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主体
合规适用的主体不仅仅只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企业的人员。《辽宁意见》规定: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2、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罪名
《辽宁意见》将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税收犯罪,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这八类犯罪明确了合规计划的考察要点。这八类犯罪基本涵盖了常见的企业犯罪类型。
3、企业刑事合规开展的时机
对于企业来说,刑事合规开展的越早越好:不仅可以将刑事犯罪扼杀在萌芽中,而且可以降低或避免企业因刑事犯罪带来的风险。至于已经被刑事立案的企业,虽然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但根据现有规定,依然给予了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申请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的机会,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