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尽职尽责者必然会成为安全英雄.玩忽职守者定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我们究竟如何才能在安全生产领域恪尽职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完成法定职责与法定动作呢?
1、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处罚条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
处罚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法行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造成后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造成后果: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造成后果: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造成后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罚条款: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