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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企业刑事合规路径探索

2021-08-25       作者:信之源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强调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明确,对于民营企业在经济上犯罪的,要秉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精神,让违法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强调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明确,对于民营企业在经济上犯罪的,要秉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精神,让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不至于因为“老板”被追诉而彻底垮掉。[9]此外,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党中央和国务院反复强调政府部门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而这之中,保市场主体是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都为涉罪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开展提供了生长的有机土壤。从长远的视角来看,企业刑事合规确实有很大的前景。因此,如何将企业刑事合规引入到司法实践中,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企业刑事合规

  推动涉罪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离不开公检法三家机关的推动。现有的案例和规定表明,主要是检察机关在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法律监督。目前,企业刑事合规的推行也主要是落实到对涉罪企业是否起诉的处理决定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四种。虽然企业承诺开展企业合规业务从而可以换取不起诉处理决定,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有一定相似性,但现有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仅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未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企业。在目前法律尚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无法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涉罪企业进行不起诉处理。因此,通过相对不起诉制度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成为一种可行路径,也是目前众多检察机关选择的模式。

  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之中,主要是将涉罪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一种犯罪情节进行考量,从而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借助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探索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障碍,如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多适用于经济犯罪,能否适用于经济犯罪以外的其他罪名仍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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