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和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诉讼权能。检察机关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公诉权能,可以在起诉权方面作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创新变革,对企业刑事犯罪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起诉权更好地服务于解决社会矛盾,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需要,特别是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六稳”“六保”任务。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企业刑事犯罪案件,经审查符合规定,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给予企业3-5 年整改期的附条件不起诉。若企业完成刑事合规整改任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若企业没有完成刑事合规整改任务,就终止附条件不起诉,启动审查起诉,继续推进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诉与不诉, 不仅要依法进行,也要考虑到诉与不诉对受损的社会法律关系的修复成本。检察机关督促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具有法律依据和天然优势。
一是从法律规定看,检察机关具有参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的职能。我国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打击犯罪实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企业犯罪传统治理策略侧重于事后惩罚,消极预防,刑事制裁呈“一枝独秀”之势。不可否认打击犯罪是最有力度的犯罪预防,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存在的问题是打击有余预防不足,有的地区甚至是埋头打击无暇预防,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犯罪的预期效果,影响了刑罚预防功能效益。公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检察职能,这一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办案,实现打击与惩罚犯罪所期望达到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是从刑事诉讼程序阶段看,对于企业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刑事合规整改程序,能够实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不能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难以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将无法受到有效制约。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刑事合规整改程序,能够实现监督制约。
三是从刑事诉讼资源配置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对于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大约各占用三分之一的诉讼资源。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如果启动刑事合规整改程序,绝大多数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审查起诉初期就过滤处理完毕,使检察机关有更多精力来对不改正的企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企业犯罪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虽然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比如通过建议法院减刑或是缓刑的方式,换取企业实施刑事合规整改,但此时刑事诉讼三大机关的刑事诉讼资源都已使用,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诉权初期就与企业达成刑事合规整改考验期,既能节约办案资源,又能激励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实施刑事合规整改,提升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仅可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更能彰显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积极能动性。检察机关参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使已发生过案件或有潜在发生案件风险的企业,积极主动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是对法治经济秩序的维护,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也有利于通过刑事合规实现检察监督职能所期望达到的功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