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营过程中必然需要处理民事、商事、行政领域的经营管理事项,也必然面临各领域的风险,所以在企业内部设立合规计划来预防和控制企业在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讼累与纠纷显得尤为必要。民商事领域例如违约等风险事项可能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行政领域例如行政处罚事件会影响企业的运营顺畅度,但不论是民商风险或行政风险都不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致命冲击。只有在刑事领域,企业所面临的例如管理层人身自由被限制、企业经营受阻、商誉受损、财产权被剥夺等风险事项才会对一个企业能否存续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所以为防控企业刑事风险所建立的刑事合规体系在企业合规体系中是限度最低的部分,也是合规计划最核心的内容。
刑事合规体系的内容囊括两方面:一方面其需要明晰企业积极的作为义务,通过相应的留痕化行为阻却犯罪构成要件的成就,创设免责抗辩事由;另一方面通过设立风险事件处置机制,来最大程度防止刑事风险事件对于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基于上述论述,所谓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应当是指“企业在法定框架内,结合组织体自身的组织文化、组织特性以及组织规模等特殊因素,设立一套违法及犯罪行为的预防、发现及报告机制,从而达到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甚至将涉刑风险行为正当化的机制,这一机制应是立足于组织体的守法文化并能够被切实地贯彻和执行。”
1、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理论溯源
传统刑法的“一般预防”理论强调通过事后追惩已然犯罪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即便各国部署了日趋严密的经济犯罪法网,企业犯罪丑闻依旧层出不穷。以“消极一般预防”理论为主导的刑法规制手段并没有在遏制企业刑事犯罪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的风险社会理论衍生出风险刑法概念,即“刑法在犯罪发生之前、在针对某个行为人特定犯罪的嫌疑具体化之前就已经开始介入”,这种预设特定行为模式的干预形成了刑法本身的风险,即人的行为动辄被纳入到犯罪圈。在此背景下,追求事先预防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愈发被重视,构筑于此理念之上的企业刑事合规体系意义得以凸显。
但是,不容否认筹划、设立、运行刑事合规体系带给企业高额的成本负担与企业的逐利最大化本质相悖,所以推动体系建设的动力除了企业内因离不开刑事政策环境的支持。针对企业犯罪治理,监管层转向由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有效整合的监管思维转变催生出美国“暂缓起诉制度”和量刑激励制度。这两项制度均强调是否实施有效合规将是作为企业被诉诸法庭的概率以及刑罚减轻幅度的衡量标准,因此也极大推动了美国大型企业内部合规计划的落实与推行。
对于我国而言,虽然在立法层面上并不存在明确的量刑激励制度,但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在逐步地从惩罚犯罪向犯罪预防进行转变。因此,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也是企业应对刑罚理论演变的必然选择。
2、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运作机制
刑事合规体系旨在通过企业内设合规计划来规避由于商业创新而引发的企业运营模式游走在合法与犯罪边缘的情形,或规避因自身审慎监管不到位所导致的主动或被动陷入刑事风险可能。所以多维度的刑事合规体系运作机制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应当涵括阻却维度、免责维度、救济维度三个核心层次。
所谓阻却维度的核心是刑法定原则,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就的必要条件是满足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企业合规体系中应当设置相应的策略,阻却企业的经营行为满足相关犯罪要件的构成。
而免责维度则是,通过针对企业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进行预判,并采取相应的手段防止相关刑事风险发生,并将这些防范手段形成相应的免责证据予以存证,即便将来相应的刑事风险爆发,企业也可以进行免责抗辩。同时,也通过相应的免责证据存在,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立起被犯罪或被成为共犯的防火墙。正如美国量刑激励规则所要求,企业履行合规或内控制度是司法机关必须考虑对其定罪处罚的充分条件,而这种考虑在我国刑法语境下也可以转化为对于企业涉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与主观恶性较小的客观评价。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设立运营之中纵使实施刑事合规计划,也难以避免人为因素所产生的刑事风险。因此需要设立企业刑事风险识别、消解和危机应对机制,作为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救济维度。当三个维度相辅相成,三项机制同时运作时,以此为架构的企业刑事合规体系才能有效防止企业深陷刑事风险泥潭,为企业设置全面的刑事风险防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