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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不同?

2019-05-29       作者:信之源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属于两种不同的刑事罪名,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经常会出现混淆的情况。下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属于两种不同的刑事罪名,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经常会出现混淆的情况。下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不同。
 

贪污罪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不同指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2、侵犯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3、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挪用公款的故意及行为已经发生转变,不论是潜逃前的行为还是潜逃后的行为,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对整体行为认定贪污罪,犯罪数额为行为人所挪用的全部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潜逃前的行为如何认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上就是对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不同指出的介绍,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不懂的话,可以直接咨询在线北京刑事律师,或者拨打咨询热线:400-053-096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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