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规范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产生。与此同时,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贿赂和回扣行为层出不穷。这些行为有的已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此,笔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及无罪辩护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构成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又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
3.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公司工作人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企业工作人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中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中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立案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达到6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无罪辩护要点。
1.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公司、企业人员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区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
3.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的,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要点包括:一是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收受财物是否有法律依据或公司规定。三是收受财物是否归个人所有。只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之,则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