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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0-01-03       作者:信之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条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条件。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成立条件如下: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①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②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如:

  (1)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

  (2)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两倍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③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两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对于职务侵占罪成立条件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您可以直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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