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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大家经常会遇到两个或者多个人在一起打斗闹事的情况,法律层面称作聚众斗殴。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聚众斗殴是否会构成犯罪也有一定的规定。下面信之源刑事辩护律师、《中国法制60’》栏目嘉宾律师孙宇光通过亲办的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涉嫌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以及辩护轻判的过程。
【案情简述】
被告人侯某与李某一行人发生口角,相约在北京某大学附近对峙,当日下午3时左右,双方在北京某大学附近路口使用拳头互殴、追打,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多人围观、交通拥堵。被告人侯某等被刑事拘留,被告人侯某家属来到我所,委托孙宇光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侯某聚众斗殴一案。
【辩护思路】
孙律师作为侯某代理律师经过查阅案卷卷宗及会见侯某,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侯某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侯某主观上仅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
3、双方均是赤手空拳,没有使用攻击性强的工具。
4、殴斗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轻微伤等后果。
5、殴斗时间较短。
6、现场围观群众是在殴斗过程中出现的还是警察出警后出现的,事实不清,难以区分。
7、案发现场在人流量较小;交通拥堵的原因是过路群众停下来看热闹造成的,而不是被告人候某等人殴斗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8、案件系由双方中的未成年人纠纷引发,各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是逞强斗狠。
9、被告人侯某一贯遵纪守法,系初犯;认罪、悔罪。
10、案发后,纠纷双方包含参与殴斗人员已达成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辩护效果】
一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侯某获得轻判,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相关法律】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条量刑,可行使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四十一条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办案心得】
孙宇光律师在量刑辩护中,通过反复的阅卷和会见,可以更全面的把握案件事实,从多个方面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聚众斗殴,可以咨询我所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意见,或是拨打信之源刑事律师电话全国:400-053-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