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林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刚刑满释放半年,又因涉毒犯罪被送上刑事法庭。林某在某火车站下车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当场从其内裤中查获2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可疑物。经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白色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37.2克。
【辩护思路】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孙宇光律师为被告的辩护人,通过会见林某,孙宇光律师向林某了解了案件经过,查阅了全案卷宗的材料,认为证明林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比较充分,林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本次林某是受到他人指使,系贩卖毒品的从犯,参与程度低,作用小,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介于以上诸多的减轻、从轻情节,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孙宇光律师的意见,考虑了从重和从轻两个量刑情节,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林某作出3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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