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陈某,某电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局立案调查,后被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最终又被决定取保候审。后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肖某等四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电子公司资金,数额巨大。陈某单独及共同作案各一起,共侵占资金2200万余元。
【辩护思路】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孙宇光律师接受陈某家属委托后,做陈某的辩护人,依法会见了陈某,并结合具体案情有条不紊地展开各项工作。办案中,孙宇光律师认为,只有将某电子公司损失弥补上,陈某才有被取保候审的可能,同时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经陈某家属、朋友等多方筹集,终于把电子公司余下损失弥补上。侦查机关通过集体通案讨论接受律师意见,最终决定将陈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收到起诉书后,辩护人专门绘制图表对侦查机关指控陈某侵占近2200万元的金额进行逐笔分析,后发现侦查机关对其中几笔计算有误。鉴于陈某涉案金额2千余万元,其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辩护人又想为被告人争取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将辩护重点立足于量刑情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务侵占十万元以上,量刑标准即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陈某涉案金额2千余万元,若没有其他情节,对陈某的量刑毫无疑问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就是罪行刑期不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本案起诉书虽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辩护人从阅卷中发现并向法庭提出应当注意陈某赶至侦查机关处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另外,本案陈某已将侵占的2千余万元全部退还给电子公司,没有给电子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通过辩护人的当庭详细阐述,使得合议庭对陈某的自首有了更加清晰和透彻的了解,为最终对陈某减轻处罚打下了坚实基础。
经过第一次庭审,辩护人发现仅具有自首情节,尚不足以让法庭对陈某适用缓刑,后辩护人了解到陈某在之前的工作期间对经济发展有着特殊的贡献,且热心公益事业、资助贫困儿童、关爱老人,还被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另外,陈某现已被我市某知名高新企业聘为总经理,正在为我市引进两个项目,且项目开发的产品已经出样,若合作成功,将对我市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后辩护人及时将收集的上述证据提交给法庭供量刑参考。
【审理结果】
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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