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林某在未经银行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及投标工程交保证金需要资金为由,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及打借条借款的方式,非法向陈某、李某、龙某等变相吸收资金6000余万元,林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林某咨询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孙宇光律师后,孙律师了解案情后建议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孙律师陪同林某投案后当日被被刑拘,批准逮捕,后该案被公安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意见】
孙律师介入后向相关部门提出,被害人多半系其亲戚朋友,涉案款项,均是向其个人社会关系人所借,对象是特定的,不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公众”。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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