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被告人在公园锻炼完回家的路上,看见被害人一人在路边玩耍,便强行把被害人带到一居民区的男厕内实施强奸,经鉴定,被害人衣物上的精斑为被害人所留。案发后,被告人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律师观点】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孙宇光律师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案发后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孙律师向法庭提供的病历证明,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治疗,且被告人在猥亵儿童罪中被鉴定为性变态,属限定责任能力人,希望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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