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以涉嫌抢劫罪被警方抓捕,经过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孙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姜某以涉嫌抢劫罪被警方抓捕,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与被害人等4人在某酒店开房以打扑克牌的方式赌博,赌博期间,被害人被姜某等人下药致神志不清,赢被害人一万多元,应以抢劫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有被害人笔录、被害人单位同事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在案涉现场从被告人罗明和行旅中搜出的精神类药剂、饮料瓶、药物鉴定报告等证据。
【律师辩护】
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孙宇光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立即来看守所会见姜某,了解详细的案情经过,孙律师积极阅卷、核实证据;到法院庭审时积极为姜某辩护,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姜某的相关证据提出质疑及异议。
孙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下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姜某不构成抢劫罪,赌博出老千仅仅构成诈骗罪,辩论阶段孙律师发表详尽、充分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抢劫罪律师孙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姜某作出判决: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采取了其他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抢劫的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的身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用毒气等。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即构成抢劫的其他方法:
(1)不是暴力或胁迫;
(2)行为人实施;
(3)被害人因此方法不能反抗;
(4)行为人实施此方法的目的是当场占有财物。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13年,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北京海淀刑事律师首选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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