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因怀疑王某说其坏话,产生报复歹念,翻墙入院,钻窗进入被害人室内,被害人王某惊醒,因怕被认出,被告人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对王某颈部连刺数刀,后用被子蒙住其头部,朝其头部、颈部又连刺数刀,并用一蓝色毛巾将王某双脚踝部捆绑,致王某右颈动脉、右颈内静脉被刺破,失血休克死亡。随后,被告人又在屋内的炕柜内翻出5000余元人民币窃走。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亲属来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聘请孙宇光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孙宇光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张某、分析研究证据材料,认为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属定性不当,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时,孙律师凭借其深厚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娴熟的刑事诉讼技能,充分运用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论证了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犯罪,而非故意杀人犯罪的观点,并主张张某具有未成年、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当场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讯期间,最初供述其入室目的,是为取得钱财,后推翻前供,供述为报复而杀人,其推翻前供无任何理由及证据证实,根据证据的相关性、关联性、客观性及本案的客观事实。即被告人如为报复杀人,就不会在杀人后还用毛巾将被害人腿部捆绑。然后去翻找钱财。
另外,其也供述捆绑的目的是怕被害人再起来。因此,被告人所谓报复杀人的故意不成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够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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