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何某在某市开办美容美发公司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名义,向数十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何某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某、杨某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5.3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4.1亿余元。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孙宇光律师为何某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组成专案律师小组,召开专题讨论会。同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何某依法进行沟通,经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对此案做了详尽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是孙宇光律师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比分析,可见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为此,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进行了更轻罪名的辩护。孙律师表示何某所借资金大部分 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何某并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鉴于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建议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何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何某判处死刑,缓期三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某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何某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缓期三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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