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等人涉嫌制造毒品且涉毒数量巨大,被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姜某的家属找到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诉讼部主任孙宇光律师作为被告人姜某的代理人。信之源作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制中国60’》合作律所,信之源值得信赖!
【案情简述】
被告人杨某系被告人姜某的朋友,被告人钱某系姜某女朋友。2016年10月钱某用他人身份证租赁了位于北京市某处房屋一套。之后被告人姜某、杨某、钱某及另案处理人赵某在该处制造冰毒。2018年4月20日上述被告人被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姜某、杨某伙同他人制造冰毒,被告人钱某明知被告人姜某等人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姜某、杨某、钱某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姜某、杨某、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思路】
本案系共同犯罪,从姜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其并非主犯,罪不至死且有立功表现,因此孙宇光律师即以此为辩点为姜某争取改判。
针对本案被告人姜某构成制造毒品犯罪并无异议,但被告人姜某行为罪不至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非主要作用,且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悔罪态度明显,罪不至死。孙律师总的辩护思路如下:
首先,本案中姜某与其他被告人的主从地位没有查清,无论从犯意提起还是实行行为方面,现有证据均无法认定姜某系本案的主犯,一审法院认定姜某为主犯并判处死刑证据严重不足。
其次,姜某存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姜某罪不至死,一审法院量刑畸重。
再次,本案中毒品含量的认定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不能以存在瑕疵的证据及存在违规性质的搜查结果作为定案依据,更不能以此含量作为判处死刑的依据。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并指出虽然“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故一审判处姜某死刑过重,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政策精神不符。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孙宇光的罪轻辩护意见,依法改判,姜某成功保命。
经过辩护律师孙宇光专业的二审辩护,本案最终获得了改判,使得被告人姜某成功保命。二审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对姜某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办案随笔】
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细致分析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律师孙宇光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姜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为了最大限度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孙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对本案的被告人供述进行了仔细推理。通过充分准备,孙律师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证据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姜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二审法院最终作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信之源刑事律师电话全国:400-053-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