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检察机关指控姜某抢包60余亩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18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的家属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委托孙宇光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孙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姜某被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以及定性错误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事实部分:
(一)村委会提供的承包手绘草图,缺乏合法性、客观性,因此不能证明姜某承包本村口粮地的情况。
(二)现有证据能够直接认定姜某承包口粮地共计8余亩,被征土地5余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合计:20余万元,上述补偿款发放给地主8万元,姜某实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余元。
(三)针对代替姜某在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上签字的被征土地亩数,及其对应的附着物补偿款能够查证属实的被征土地:9余亩;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0余万元。
(四)针对其他在案证据因未能形成证据链条而不能证明待证事实部分。
定性部分:
(一)主观方面:姜某在承包本村粮地的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意图。
(二)客观方面:姜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行为。
(三)行政机关并未基于错误认识发放给姜某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孙宇光律师认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只有无中生有的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补偿的,才可能认定为诈骗。本案被告人姜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罪。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在听取了辩护人所做的辩护意见后,给予充分采纳,最终做出被告人姜某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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