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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孙宇光代理马某单位行贿案

2018-07-09       作者:信之源
孙宇光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尽分析,答疑解惑,告知其应当如何正确面对调查,并为其做好了取保候审的相关准备。随后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检察院接受调查说明情况,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张某在任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为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直接进入入围名单中,私自送给某投资有限公司经理赵某人民币50余万元,赵某遭人检举后,将张某行贿相关事宜予以供述,后检方对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董事长马某被通知前往检察院接受调查。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孙宇光代理马某单位行贿案

  【办案经过】

  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在接到检察院通知后,立即联系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说明相关情况,并指定孙宇光律师前往当面共商对策。孙宇光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尽分析,答疑解惑,告知其应当如何正确面对调查,并为其做好了取保候审的相关准备。随后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检察院接受调查说明情况,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办理取保候审后,孙律师没有松懈对案件的跟进,一方面与检察院不断沟通,查阅卷宗,深入了解案情,另一方面积极向公司调查取证,搜集无罪证据。最终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1、单位行贿罪要求行贿行为是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虽然张某是公司经理,但张某的行贿行为是出于为其个人争得业绩的考量而作出的,事前并未与董事会与股东会进行沟通,其他股东的证言也印证了这一点。

  2、张某用于行贿的钱是由其自己的工资账户取出,公司账户往员工账户打入工资是正常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是以公司款项支付行贿款;而且打款时间与取款时间相隔甚远,取款时间并不规律,也更加确定了公司将款项打入张某账户确实只是支付工资而不是用于行贿。

  3、张某供述其是受董事长马某指示而行事,但目前没有证据可以加以辅证,可见是其为了减轻自己罪责的片面之词,不足以采信。相反赵某的供述也证明了,张某在多次行贿时都提及行贿是自己个人感激的心意,与公司无关。

  4、虽然公司有因张某的行为间接获益,但只要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就不应以此追究公司责任,而应追究张某个人的行贿罪

  【办案结果】

  经过多次有效的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孙宇光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某工程有限公司和马某作出了撤销立案的决定,马某对孙宇光律师的及时介入,全程跟踪的专业法律服务表示了高度赞赏。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13年,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北京海淀刑事律师首选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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